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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退市规则之财务类强制退市

发布时间:2022-04-21 15:01:08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二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9.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节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本节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本节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是指最近一个已经披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9.3.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可能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明公司可能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情况时立即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9.3.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追溯重述的财务数据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3.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3.5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9.3.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第9.3.1条规定情形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模拟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的财务数据不存在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9.3.7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9.3.8 上市公司符合本规则第9.3.7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提交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9.3.9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

9.3.10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

9.3.11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9.3.12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公司出现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公司出现本规则第9.3.11条第二款情形的,按照本条前两款执行。

9.3.13 本所根据本规则第9.3.12条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9.3.14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9.3.15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1条第二款有关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参照本规则第9.5.8条至第9.5.12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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