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职务犯罪法规及案例学习之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1-08-20 16:58:15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现将防止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进行学习宣贯:
一、职务侵占罪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的常见形态
(一)内外勾结,侵吞公司财产
1.案例
2004年,徐州某公司与山东承包商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甲供材料方式,按计划供应钢材、管道等材料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徐州公司聘请高某担任该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在高某担任项经理期间,与时任山东承包商材料员的于某和蒋某共同预谋,由高某利用该项目经理的身份,通过于某,以该工程名义从山东承包商领取钢筋,然后再以低价卖给蒋某,并按每吨钢筋100元的标准给于某提成。高某采用这种办法,从山东公司领取钢筋近883吨,实际用于工程435吨,冒领钢筋448吨。2006年10月,徐州公司发现该项目的钢筋被大量冒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冒领的钢筋价值1507498元。高某和于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蒋某及其亲属退还赃款122000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于某有期徒刑九年,蒋某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2.解析
该案是利用职务进行内外勾结的典型案例,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准确。
3.警示
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与建设期,加强甲供材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既是项目建设的需要,也可以防止职务犯罪。另外,在石化企业还发生过管理人员、操作工、化验人员等与外部勾结,从仓库、生产现场管道、取样口等地方盗取产品的案件,要求我们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门岗的监控管理与考核,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单位财物
1.案例
李某2009年开始担任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河南办事处的负责人,负责河南移动公司室内系统集成工程项目。2010年他以自己妻子的名义成立了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2011年,李某利用自己的职权与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签订《移动覆盖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协议》,确定郑州某通信公司为河南办事处唯一的外包施工队,并以高出以往施工队16%比率结算工程款。后指使办事处工作人员将2009年、2010年、2011年由其他公司施工完成的24个工程项目的完工确认单的施工队纂改成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以郑州某通信公司的名义按集成费的34%向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总部申请施工费595901元,然后李某按集成费的18%向实际施工队计算工程款,李某侵占公司施工费280424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退赔赃款。
本案除李某外,办事处按照李某的指使纂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人是否也构成了犯罪呢?如果他们明知李某的动机,或得到了李某给付的好处,那这些人无疑是这起犯罪的共犯。但如果这些人只是迫于领导的压力,按照领导的要求办事,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是否构成犯罪呢?虽然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但是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为李某侵占公司财产起到了帮助作用,如果这些人不配合李某,李某很难或者不可能完成犯罪行为。所以这些人员的行为也应按职务侵占罪的从犯(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
2.解析
该案作案手段看似天衣无缝,最终还是东窗事发。八年牢狱之灾对照新刑法虽然轻了,但相信他不会有幸运的感觉。
3.警示
职务对应的不仅仅是权力,还有责任,各个岗位都要杜绝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的行为。例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应付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另一点需要警醒的是,上级通过权力指使或强迫进行虚假证明、虚假验收等行为,要义正辞严予以拒绝,否则,会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或从犯。没有掌权的命,得了掌权的病,太不值得了!
(三)监守自盗
这种类型的职务侵占,一般发生在仓库保管员、出纳、搬运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
这种形式的职务侵占又包括简单直接型(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秘密窃取公司财产,如车间工人直接将企业的产品偷出厂外销售,仓库保管员直接将保管的财物拿回家)和技术处理型(如仓库保管员伪造出库单,财务人员伪造凭证,编造虚假账目)。
1.案例
广东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操作工,每天下班时偷一点电子器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就悄悄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余万元的损失。被公司发现后报案,最多的一名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最少的也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2.解析
该案作案手段与内外勾结容易混淆,但有区别。内外勾结需内部与外部共同完成,监守自盗主要是内部自身一人或几人便完成,无需外部环节,销脏与否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3.警示
不相容岗位分离,是防止职务犯罪的内部控制手段。管钱的不能管账、管物的不能管账、管支票与管印鉴章不能一人保管等。
(四)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类型的职务侵占一般发生在业务员、销售人员利用经手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
1.案例
王某为某企业的销售人员,因连续几个月考核扣了绩效,他认为考核扣分是凭主观印象,是公司故意刁难,后来到客户处收取货款时,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解析
员工因考核很委屈,是公司不兑现应得的收入,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
3.警示
于公司而言,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杜绝现金交易的方式避免。
于员工而言,与公司的纠纷,可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即使你有理也不能想当然以货款抵克扣的工资。钱可以抵钱,但理不能抵罪。
(供稿:审计部 编辑: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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